为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职能作用,规范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规定
1、值班时间为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2、值班人员
实行一名执行干警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共同值班制度。确定两名执行干警和两名技术保障人员为值班人员,其中一名执行干警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为主班,另外一名执行干警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为副班。平时由执行局主班人员值班,全天在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岗的,由副班人员值班,主班人员和副班人员均不能在岗的,报告执行局领导安排其他干警值班,确保执行指挥中心有人值班。技术保障人员不必在指挥中心全天值班,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及时修复和与上级法院沟通。
3、值班工作内容
值班执行干警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接收、转办上级法院的指令、督促事项等,开展执行会商、协调等工作。
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4、值班纪律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确保可随时实现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随时检查随时督促、执行会商随时召开随时交办、重大案件随时汇报随时决策。杜绝网络不可达、设备关闭、人员不在岗等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发生。
值班人员如不在岗,将按照院绩效考评办法中有关值班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1、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的执行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远程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系统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2、远程指挥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应当定期与执行现场(外勤终端或单兵系统)进行连线试验。
3、执行案件中实施的拘留、搜查、扣押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强制执行活动或者牵涉面广、可能引起较大冲突的重大执行行动,根据行动预案,应当通过远程指挥系统进行实时指挥,确保随时汇报、随时决策。
4、通过远程指挥系统实施的执行行动,应当明确指挥中心的总指挥和执行现场的现场指挥人员,执行现场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全面回传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要及时贯彻执行。
5、远程指挥行动中,技术保障人员要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完好可用,网络连通稳定。
三、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1、为执行人员每人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为执行局配置单兵系统,配备单兵装备若干台,实行统一登记、个人保管、调剂使用,保管人员应当保证设备安全、随时可用。
2、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带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3、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4、执行人员在记录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同步上传至执行指挥系统,或者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录制的声像资料储存到执法记录仪存储器中。
5、对于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6、对于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等违规情况,要进行严肃追责。
四、执行督办规定
1、执行指挥督办工作以执行办案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和监控点为基础,实现督办任务明确下达、加强上下级执行督办协作沟通、实时反馈结果及确认,对执行指挥督办工作全周期跟踪和管理。
2、执行督办分为事项督办和案件督办。执行指挥人员要及时登录执行指挥平台,及时接受上级法院的督办,并做好登记。
3、认真及时办理督办。执行指挥人员要查看督办期限,即上级法院对该督办要求完成的时限,若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将记录为超期。查看督办要求和下载附件,具体了解需要处理的内容。要针对督办要求在期限内向上级回复。
五、执行委托管理
1、执行委托仅指事项委托,不包括全案的委托。事项委托主要包括委托银行类型(查询、冻结、续冻、解冻、扣划)、委托不动产类型(查询、查封、续封、解封、过户等)、委托其它类型(委托调查、专项调查等)。
2、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关于执行委托系统显示本院发起的委托事项-我委托,本院接收到的委托事项-我受托。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应随时了解本院委托和受托的事项信息,并查看办理状态。
3、委托事项由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统一在事项委托系统中发起。
4、对于接收的委托事项,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人员认为符合有关委托事项的规定的,将委托内容导出后,交局长分发给执行人员办理,待委托事项办理完成后,由执行指挥中心人员进行回复;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人员认为不符合有关委托事项的规定的,经局长批准后,予以退回。
六、终本案件管理规定
1、最高法院终本动态管理库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总对总查控,并将统查结果发送到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中。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根据终本动态管理库中手终本和统查结果,对有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案件进行筛选,形成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
2、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在总对总统查有财产未处理案件板块中接收并导出案件,将财产反馈信息通报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7日内对财产反馈信息进行梳理,如需恢复执行,应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如不需要恢复执行,承办人应在办案系统中给出不予恢复的理由。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