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决定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业主委员会的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备案或批准。
据此,业主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产生违法,可通过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进行纠正,也可向监督机关进行举报。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造成侵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救济方式。而备案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是形式审查,对业主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无实际影响。在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被侵害的具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原告与备案登记行为并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