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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 吊销驾驶证 以机动车未鉴定起诉 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8-08-17 14:59:16


    长垣县李某是一名有近20年驾龄的司机。2016年2月17日,李某因驾驶连续5年未检验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被长垣交警查扣,后新乡市交警部门吊销其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不服,以该车未进行鉴定,认定报废车证据不足为由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4月15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连续5年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在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新乡市交警部门未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直接依法认为为报废车辆并无不当。

    宣判后,李某称,作为一名老司机,在多年以前取得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因报有侥幸心理,自认为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只要谨慎驾驶,不违反交通管理,不会被查、被扣。想不到一旦被查,不是罚款能解决的事,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啦。现在自己年龄也大了,恐怕这一辈子再难考取A1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啦。现在后悔已经晚了。

责任编辑:辉法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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