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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赵某赵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8-08-17 15:36:46


    关键词:本金、利息、确定。

    裁判要点 :1、 出借人贷给借款人2万元,出借人持有的借款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起诉时以与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分,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借款人只承认利率月息1分,但是借款人在原起诉案件庭审中承认该笔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 ,应依法认定为借款人的自认。

    2、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 事先没有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依法予以确认为先偿还利息。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案例索引: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4143 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提供一份借条证明被告刘某借其20000元,提供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案庭审笔录及利息清单。证明被告刘某借原告赵某20000元,在原案庭审时认可利率是月息2分。自2014年6月4日到2017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16733元 。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刘某承认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 被告刘某提供与原告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偿还的10000元是本金,因原告赵某不认可,微信记录仅显示金额,不显示本金或利息,对此事实, 双方陈述不一致。 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刘某拖欠未还,原告赵某在本次诉讼之前曾起诉过被告刘某 ,审理中,原告赵某申请撤诉,被告刘某没有偿还原告赵某借款,原告赵某再次诉讼在案。

    裁判结果: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赵素芳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6733元并偿还 2017年11月29日到本金还请为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息)。

    裁判理由: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赵某主张借给被告刘某20000元,并交付给被告 ,被告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故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 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原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陈述,“我去找你借的钱,利息约定2分,”,属于自认事实, 自当认定原被告刘某对借款利率约定为月息2分 。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刘某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 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本案中抗辩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 ,原告赵某不认可,且与前案自认的事实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原被告刘某对偿还本金和利息先后没有约定,按照上述偿还顺序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赵某的10000元为利息。

    案例注释:本案原被告之所以产生争议是仅口头约定了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利息 ,法院只能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认定。另外对于当事人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和本金先后偿还顺序,偿还部分款项时也没有书面约定本金先后偿还顺序,偿还的款项又不足清偿全部本息,当事人因此产生分歧,法院解决次问题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确认,确认后一方当事人可能认为权利失衡,原有的友好朋友和亲戚关系因此失去友情和亲情。因此当事人借款时一定要书面明确约定利率的多少以及偿还借款和利息的先后顺序,以免发生矛盾时,产生官司。

责任编辑:辉法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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