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2017年5月10日18时许,双方因风道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持刀将原告王某右手捅伤。经鉴定,王某右手受伤为轻微伤。原告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731.62元。被告拒不赔偿。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2942.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捅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94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