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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9-05 13:49:24


    近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1、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12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 2、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2017年8月11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张某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利率2%;担保人为李某,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并给其出具借条,被告李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三方形成借款担保法律关系。该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辉法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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