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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虽小,一分不少

  发布时间:2018-08-05 13:51:28


    近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劳务款10100元。

    2017年10月,原告经被告的朋友任某介绍,到被告位于某村的工地上进行天然气管道焊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劳务款10100元,并于2017年12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0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辉法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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