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6年某天,原告娄某发现被告杜某散养的小鸡在自家地里,随后与杨某、杜某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共1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五千余元。双方就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不赔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5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