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案涉房屋大门打开,交由原告马某继续居住。
原告马某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陈某甲于2014年去世。被告原告马某系继母子关系。案涉位于辉县市某镇某村砖混结构瓦房五间系陈某甲婚前财产,陈某甲拥有宅基地证,婚后陈某甲与马某在案涉房屋中居住。2011年,陈某在与其哥哥分家后,在案涉房屋前(南边)盖一处砖混结构平房一直居住至今。2013年4月21日,经陈某甲与马某同意,陈某乙起草协议书,协议载明:陈某甲百年后,土地所有权、房屋家产统归马某所有。2018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将案涉房屋门锁住不让原告入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马某与陈某甲系合法夫妻,结婚后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共同生活,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居住权。被告陈某另有自己的住处,虽辩称分家时已取得案涉房屋,但根据农村习俗,马某仍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被告陈某将案涉房屋大门锁住不让原告入住的行为,有悖于法及公序良俗,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