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申请人张某某家里,将十万余元的执行款送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捧着执行款,连声称谢。
2010年11月10日,张某某因后腰部疼痛到辉县市某医院就诊,当天入住该院。2010年11月16日,该院为其进行了双侧输尿管上段狭窄切除吻合手术,2010年12月1日出院。手术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某不仅没有感到轻松,反而越来越觉得身体不适。2011年4月4日,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再次到辉县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病情加重。从2011年5月16日起,张某某先后数次到多家医院求诊,四次住院治疗,手术将右肾切除。经新乡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张某某为七级伤残。张某某于2014年6月将辉县市某医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辉县市某医院赔偿张某某94290.38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辉县市某医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张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来到辉县市某医院,就了解到的申请人的状况同该院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希望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2月4日,辉县市某医院将10万余元的执行款汇到了法院账户上。
12月6日,执行法官将案款送到申请人手中,这场医患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