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辉县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判决。
2009年8月份,被告人郭明、马小华、王长成、郭宏等人在张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下,在辉县市常村镇沿西村盗掘古墓葬。在盗掘过程中,被告人马小华、王长成在盗洞内挖土,郭明、郭宏在上面拉土。2009年9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明、马小华、王长成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所挖盗洞已深达20米。其中,被告人郭明携带有作案工具电瓶,被告人马小华携带有作案工具空压机。经新乡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时期墓葬,具有较高的考古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马小华、王长成、郭宏伙同他人盗掘具有较高历史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并对盗掘古墓葬所用的作案工具空压机一台、电瓶四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