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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如山 一身正气”

  发布时间:2019-03-12 10:27:45


    3月11日上午,王某某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翟福君、朱新昌手中,并感激的说:“感谢法院执行法官帮我把抚养与补偿款执行到位”。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2006年开始同居,于2010年1月生育一男孩,2015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10月21日,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了抚养与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薛某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共计18万元,分三年三期付清。但到期后,薛某某未支付分文。

    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6月,2018年4月分三次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7月,2018年5月作出判决,要求薛某某支付补偿费与抚养费共计18万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某未履行。

    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6月分三次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薛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案款,但薛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查询,薛某某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到薛某某对其施压释法,薛某某在履行了15000元后,又百般抵赖,不再履行义务。2018年7月,法院依法将薛某某位于辉县市某镇的五间一层房屋予以查封,在强大的执行压力和法律威慑下,薛某某终于同意分五次将案款交付。

    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执行法官定期督促薛某某按期履行义务。2019年2月11日,当申请人拿到最后一笔案款42000元后,这起执行过程波澜起伏的抚养与补偿款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申请人王某某送来了锦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案件的执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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