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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女孩贪钱改口供 构成包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14 17:34:51


    23岁的女孩杨乐乐在被老板王风云强奸后,经不起老板娘张康支付的35000元的诱惑,便到公安机关撤诉,2009年7月13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杨乐乐管制一年,违法所得35000元予以追缴。

    2007年8月9日晚,咖啡屋服务员杨乐乐和老板王风云等人在一歌吧饮酒唱歌,10日凌晨,杨乐乐和老板回到咖啡屋,杨乐乐到房间内休息,被随后进来的老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天亮后杨乐乐报案,王风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老板娘张康在事后为了搭救自己丈夫,便托人多次找杨乐乐和说,双方于15日签订了协议,由张康支付杨某某35000元,杨乐乐以自愿与王风云发生性关系,因为其他原因,为了报复老板才报案的理由向公安机关撤诉。后王风云因涉嫌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2008年11月,杨乐乐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杨乐乐不得已供述出包庇王风云的整个事实,2009年1月王风云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乐乐也于2009年1月以涉嫌包庇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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