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3日,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在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多元化解中心以当场履行的方式结案。
2018年9月24日,寇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金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金某某受伤,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金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金某某与寇某某家属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一起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解调中心进行调解。
针对该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调解员接到案件遂即电话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核对相关证据,当场核实赔偿金额,当场征求调解意见,为调解工作的完成打下基础。 经过数轮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金某某同意签协议当天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万元。
但又一个难题出现了,公婆与媳妇如何分割赔偿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赔偿款该如何分割呢?调解员电话联系公婆、媳妇及其律师再次约定时间来辉县市人民法院就该赔偿款如何分割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公婆和媳妇面对面地讲理释法,做思想工作,最终经过不懈努力,确定分割金额。公婆和媳妇确定分割金额后,调解员立即通知金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赔偿款14万元。当事人接到赔偿款后竖起大拇指,称:“真没想到我们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能通过辉县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多元化解中心调解成功,并能当场履行。真正做到了让百姓省时、省心、省力,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