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80后青年是昔日同学,因犯罪曾同时在一所监狱服刑,出狱不到一年,再次联手实施抢劫、抢夺。3月17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苏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侯某曾因抢劫、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王某曾因抢劫、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苏某曾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陈某曾因抢劫、抢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人在同一监狱服刑,于2008年先后出狱。四人曾经是同学,加上共同的监狱生活“磨练”使他们成为铁杆好友,出狱不思悔改,经常在聚在一起,伺机攫取不义之财。
2009年7月7日,一个闷热的夏日的晚上,侯某、王某、苏某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在路上兜风乘凉,行驶到百泉一路口时,看到一女青年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过来,他们就骑摩托车从后面靠过去,侯某在两车交错之际,用手强行去拽女青年挎在左肩上的挎包,女青年随时用左手抓住挎包不放,侯某拉住挎包带将女青年拽翻在地并拖行四五米远,最终将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多元,手机一部,价值328元。他们在抢包过程中,拽翻、拖行,导致女青年四肢多处擦伤。
2009年8月13日,仍是一个夏日的晚上,侯某、陈某二人骑一辆摩托车上街兜风,在百泉附近,看到一个正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女青年,即靠上去,由侯某强行拽下抢走女青年挎在左肩上的挎包,包内有现金600元,手机一部,价值2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王某、苏某三人驾驶摩托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致被害人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侯某、陈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二人均已构成抢夺罪。侯某两次犯罪均参与,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限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