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下午1点,接申请人李某某举报,被执行人郎某某出现在家中,执行干警立即前去冀屯镇某村将被执行人郎某某带回!至下午四点,经做工作,施压释法,其中一案案款15000元,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13000结案,另一案43000元,被执行人找来担保人保证8月1前履行完毕!
4月21日凌晨3点20分,再次接到110执行联动电话报警,执行法官赶赴新乡卫东派出所将被控制住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带回辉县。经询问,刘某某自称晚上喝醉,经依法搜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清晨五时许,刘某某依然拒绝履行案款。执行干警将刘某某夜晚所开的一辆小轿车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一位叫任某某的人自称其是该车车主,但又拿不出个人信息证明身份,其名字与行车证上的名字也不相符,执行干警依法将车开回法院。至上午9时许,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