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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切实强化警车的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0-03-25 17:45:03


     辉县市法院为贯彻落实省市法院的要求,切实加强警车的管理使用,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制订《车辆管理制度》和《司机岗位职责》等,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警车的使用管理。为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章驾驶,规范使用警车,又于3月24制订下发了《严格遵守警车使用管理若干规定》,重申警车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警车限于执行下列公务时使用:

    1、提审或押解罪犯、被告人、被拘留人;

    2、开庭、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办案活动;

    3、执行死刑;

    4、法医勘察和鉴定;

    5、依法拘传当事人;

    6、送达法律文书,移送卷宗;

    7、开道、警戒任务;

    8、其他确需使用警车的司法公务活动。

    第二条  驾驶和使用警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警车管理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法院督察。

    第三条  严禁用警车办私事,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警车停放在饭店、宾馆、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等地方,严禁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家属,参与婚丧嫁娶、钓鱼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将所用车辆收回统管,造成后果的由派车人、用车人及主管领导承担一切责任。

    

责任编辑:吴京宇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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