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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屡次作案 数罪并罚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0-03-30 17:11:34


  2011年3月2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另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30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7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将被害人郭某(女)骗至辉县市某旅社一房间,对郭进行殴打和捆绑,抢走其现金1100元、波导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参与预谋,并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殴打、捆绑、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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