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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妨害公务 判处罚金二千

  发布时间:2010-03-30 17:12:42


   酒后驾车,被巡警发现,在盘查时竟然咬伤巡警,2010年3月2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王京罚金二千元。

   2009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京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在辉县市城北街某厂门口等人,正值辉县市公安局特巡警队员进行防控巡逻,发现该无牌摩托车后,疑是盗抢车辆,遂上前盘查,被告人王京拒绝配合,辱骂并咬伤特巡警队员常某,常某损伤属于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京赔偿受害人常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京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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