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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飞贼”贼胆包天 疯狂抢夺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0-03-30 17:13:41


   为了发财,二人飞车抢包,2009年3月22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洋,杜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明洋、杜辉经商量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辉县市、新乡市北环路、卫辉市、获嘉县、焦作市修武县等地抢夺作案13起,抢得现金、手机、MP3等物,价值8216元。被害者均有不同程度擦伤。一时间,大街小巷人心惶惶,女士晚上下班后不敢独自行走。2009年12月二被告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洋、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明洋、杜辉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在两个月内作案13起,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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