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法院前期依法公告送达,现公告送达期限届满,鉴于该案件的开庭时间正处疫情期间,主审法官张家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利用手机微信视频,于2月18日上午8点,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告缺席。
合议庭成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组建微信群,通过视频联络进行开庭审理。整个庭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开庭期间保持手机信号畅通,不得无故退出,庭审顺利进行。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无法证明其诉求,且该转款记录和原告的陈述及诉状相互矛盾,时间也有出入。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辉县市法院积极推行“互联网+审判”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将法庭“转移”到微信上,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在家利用手机微信视频与法院实现网上开庭,做到疫情防治和审判工作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