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7日,在辉县市法院程淑芳法官的办公室里,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手机微信开庭审理。
本案中,由于案情需要,被告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但张某某现居郑州,因为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行不便,无法到辉县法院参加庭审,主审法官程淑芳决定使用微信远程进行开庭。
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证人张某某提出自己不会使用手机操作微信视频,经询问,她现在和儿子在一起居住,主审法官让证人将手机交给其儿子,让她儿子教会母亲如何使用,为了防止出现断连情况,又一再叮嘱她要保持信号畅通,等证人熟练后才正式开庭。
庭审顺利进行。
3月2日,该案依法宣判。
疫情防控期间,该案件利用微信远程审理案件,既避免了人员聚集,又解决了当事人出行不便的问题,同时还保证了案件能及时开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