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三人均系胡桥某村村民,且住在一条胡同内,是近邻。
因被告马某将自家门前的出路垫高40多公分,导致居住于胡同内的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两家的雨水无法排出,全部聚积在一起,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经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多次调解,被告承诺会把共同的出路恢复原状,但事后又反悔,迟迟不予履行。原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分别将被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于2020年4月7日上午,邀请该村干部一起到两原告和被告居住处,对两起案件诉争的妨碍物进行现场勘验。后又到该村村委会与民调主任进行沟通,了解案情,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