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月,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的任贵丽法官调解了一起原某某诉郎某某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原某某,女,系山西人,现居住于商丘。被告郎某某,男,系辉县市某村人。双方通过媒人介绍认识,2017年5月原告带着儿子嫁给了被告。原告称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2020年5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希望离婚,儿子仍归自己抚养。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希望离婚;如果法院判许离婚,同意儿子归女方抚养,但请女方将存在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其中包括彩礼、婚前允诺买车的费用)返还。任法官考虑到原某某一人带着儿子在商丘生活,平日本就诸多不便,要是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会很给女方带来困难。任法官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将案件调解到底。
2020年6月5日,在任法官的努力之下,原某某和郎某某来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男方同意离婚,女方也同意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归男方所有并且已于6月5日履行完毕,儿子归女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