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排除妨害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
申请人亢某某是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姐夫。2013年经亢某某同意,张某某全家搬进了亢某某位于辉县市冀祥社区某号楼的三四层安置房内居住。然而到了2019年,亢某某需用该房屋,要求张某某全家搬出时,张某某以自家房屋正在翻盖和方便女儿上学为由一直未搬离。双方多次因为此时发生矛盾,无奈之下亢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到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滕离自家的房屋。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态度强硬,声称拒不搬离。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下达了罚款1万元的执行决定后,其仍旧未履行搬离,于是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决定将于2020年6月18日进行强制执行。
6月18日上午,当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后,承办人再次联系张某某要求其到场配合执行,但其拒不露面。经魏新涛局长现场指挥,设置警戒布置好外围警戒,依法强制打开了房门。
进入房屋内后,经申请人现场确认,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属家具、电器、床垫、衣物等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拍照、录像。在法院监督指挥下,搬房工人将张某某所属物品往返十余次搬出其家中,保证搬出的物品完整无瑕疵。
至中午11时许,屋内相关物品终于腾清,执行干警再次一一清点、拍照、录像并制作笔录。中午11时20分,见证执行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后,开锁师傅对该房屋门锁重新更换。承案法官将新锁钥匙交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连声感谢。
为了张某某被搬出的物品能很好的保存,执行干警又护送装物品的货车来到冀屯镇某村张某某正在建设中的房内。就在物品全部安置好时,张某某及其女儿突然出现,情绪十分激动,冲进屋内企图阻碍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强制将两人带离,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辉县市政协委员、乡镇人大代表和村干部见证了整个执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