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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集中公布四起涉及砂石资源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31 15:52:01


                   一、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谢某某、郭某某妨害公务案

    犯罪事实: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组织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辉县市吴村镇某村河道内偷挖混料时,被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夜查工作中发现,并准备扣押涉案挖掘机。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不顾工作人员反对,强行拽住执法人员胳膊、阻拦扣押涉案挖掘机,并由被告人谢某某、郭某某强行将挖掘机开走。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辉县市某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谢某某到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谢某某、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拉拽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郭某某将涉案车辆开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李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宁某某拘役五个月、李某拘役五个月、郭某某拘役四个月;谢某某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秦某某、林某某妨害公务案

    犯罪事实:2019年8月12日21时许,在辉县市吴村镇2号路附近,辉县市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治理指挥部查获多辆违法运输混料的货车。随后,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对违法运输混料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安排代驾司机将被扣押车辆押送停车场。

    2019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押送被扣大货车行驶至黄马线赵固老街时,高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面包车(高某某在副驾驶上)从大货车左侧超越到前边并紧急刹车将大货车逼停,又指使驾驶员被告人林某某故意向后倒车,致二车发生碰撞。后高某某以大货车代驾司机喝酒为由在现场吵闹、阻拦被扣押车辆开走。

    与此同时,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负责押送的另一辆被扣大货车行驶至赵固新区时,被告人秦某某按高某某指使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大货车右侧超车后将大货车逼停,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面包车故意倒车致二车发生碰撞。在被秦某某拦下被扣车辆后,高某某从赵固老街赶到赵固新区现场,高某某到达现场后又以大货车代驾司机喝酒为由阻止执法人员正常扣车,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林某某受他人指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以妨碍公务罪判处秦某某、林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杜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犯罪事实: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收购辉县市一家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拟在原厂址建果酒厂。后因发现厂区院内有建筑用砂矿产资源,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即与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互相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又分别联系被告人郑某、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院内分片包区,非法组织采挖建筑用砂并售卖,直至2019年3月20日晚上,被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共从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处收取砂料款381700元。被告人杜某某从中获利1万元,被告人郑某从中获利五千元,被告人宋某某从中获利四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二千元。经鉴定,本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399613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郑某、宋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杜某某、郑某、宋某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郑某、宋某某、李某某是从犯,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对五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一千七百元、被告人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被告人宋某某的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高某某妨害公务、非法拘禁案

    犯罪事实:2019年8月12日21时许,在辉县市某镇2号路附近,辉县市非煤矿产资源专项治理指挥部查获多辆违法运输混料的货车,随后,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对违法运输混料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安排代驾司机将被扣押车辆押送停车场。

    2019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押送被扣大货车行驶至黄马线赵固老街时,高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高某某在副驾驶上)从大货车左侧超越到前边并紧急刹车将大货车逼停,又指使驾驶员被告人林某某故意向后倒车,致二车发生碰撞。后高某某以大货车代驾司机喝酒为由在现场吵闹、阻拦被扣押车辆开走。

    与此同时,辉县市交通局执法大队负责押送的另一辆被扣大货车行驶至赵固新区时,被告人秦某某(另案处理)按高某某指使采取同样手法拦下被扣车辆,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7年9月17日晚上7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索债为目的,强行将被害人朱某带至辉县市上八里镇某酒店看管,直至9月18日晚上10时许。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人指使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裴靖娴    

文章出处:辉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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