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近日,执行局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注重考虑双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强制执行与积极协调相结合,从根本上解除争议,使得该案顺利执结。
A公司系建筑公司,B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因建设B公司两个楼盘及地下车库,以B公司下欠工程款为由于2018年2月1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11267万余元、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向其移交两个楼盘的竣工、备案有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违约金286万余元。经辉县市法院、新乡市中院一、二审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7626381.68元及利息,返还A公司保证金30万元;A公司向B公司提供竣工备案资料。
判决生效后,A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该两起互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辉县市法院立案后受理,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分别向A公司、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两公司限期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A公司、B公司互为被执行人,案件在审理阶段时双方态度坚决分歧较大,执行阶段执行员作了大量工作,督促两公司履行义务,并告知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强制执行和执行员的积极努力下,2021年5月24日,A公司、B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A公司于协议当日向B公司提供判决的竣工备案资料;申请解除对B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意B公司支付860万元后履行完毕。经执行员的督促,双方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这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A公司、B公司互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执行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