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法院孟庄法庭任贵丽法官受理了一起因自家兄弟砍伐树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冯某明种有成材的桐树数棵,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8棵桐树的砍伐证,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冯某亮。但冯某亮在砍了18棵树后,又多砍了原告一棵直径0.7米的桐树,冯某明要求冯某亮赔偿同样大小的一棵桐树或折价800元予以补偿损失,但冯某亮却称砍伐范围包含这一棵被砍的桐树,坚持不予赔偿。冯某明便一纸诉状将冯某亮诉至法院。
任法官在庭审时得知,原被告是本家兄弟,以前存在过节,积怨较深,为砍树之事不但报过警,而且村委会也曾出面调解,均未有满意的结果。庭审中,冯某亮辨称此树是冯某明让其砍的并对树的价格有异议,要求进行鉴定。
庭审结束后,任法官认真分析案情,鉴于原被告特殊的亲戚关系,为彻底化解矛盾,她决定以调解为主,以免得双方积怨更深。在庭审时,任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告提到还有一个同为邻居的合伙人杨某某。任法官站在法律、亲情、邻居关系的角度,分别与原被告及杨某某积极沟通,让他们认识到了仅为一棵桐树打官司,伤了亲戚和气还劳心费神,不如各自退让一步,以后还是好亲戚好邻居。经过任法官的精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听进了法官的话,并表示当初就是心里堵着气,谁也不愿让着谁,现在想想,确实不应该。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本着谅解、自愿的原则,以400元赔偿了解此事。
当任法官将400元案款交给原告冯某明时,他激动地说:“虽然一棵桐树价值不大,但法官帮我讨回了公道,并让我及时得到了赔偿款,我心里的疙瘩也解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