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来自辉县市社会各界的7名陪审团成员参与了此案的审理。
今年1月31日,辉县市农民魏某驾驶无牌照解放罐式货车沿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辉县市冀屯乡某一村路口时,与常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诉了犯罪事实。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魏某的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处罚。为了充分吸取陪审团的建议,主审法官当庭宣布休庭。
休庭合议期间,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交换了意见,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魏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陪审团意见,当庭宣判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自河南省高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以来,辉县市法院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庭审,监督审判,使刑事审判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