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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交付、扣押“钩机”——辉县执行动真格!!!

发布时间:2022-05-27 08:09:42


    5月24日上午,在辉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人员的监督见证下,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名下一处被拍卖的房产顺利进行腾空交付于买受方。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借款标的及利息共计256969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杨某某、陈某某名下位于辉县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翟福君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予以冻结,但余额极少。后经调查,依法查封陈某某名下轿车一辆,但未发现该车下落。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竞拍人梁某某以54万8千元成交买受该房产。因该房产为贷款所购,清偿完毕银行贷款后,剩余款项25万元已支付申请人张某某。

    由于杨某某、陈某某拒不交付该房屋给买受人,5月24日,辉县市法院执行局组织20余名干警进行强制交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腾空,该房产已成功交付,本案执行完毕。

    5月25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10多名执行干警来到辉县市黄水乡某建筑工地,依法对被执行人某环境科技公司名下的一台挖掘机进行了扣押。

    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某环境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8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36427元。

    4月24日,执行法官韩道利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一台挖掘机,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对该台挖掘机进行了查封。

    在得知该台挖掘机所处位置后,5月25日一早,执行干警前往黄水乡的一处工地,果断扣押挖掘机并运至指定停车场。下一步,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法院将依法对扣押挖掘机进行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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