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10余人,经过2个小时现场执行,对被执行人某文旅有限公司名下的打包厢房完成现场查封,同时对该公司名下一辆中巴客车予以扣押。
李某某依据辉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生效仲裁裁决书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某文旅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20000元。执行中,法院对该公司名下存款予以冻结,但其账面上余额只有4000元。河南某建筑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某文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约930000元。两案被执行人某文旅有限公司共欠款1050000元。两案的案款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
执行期间,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拥有打包厢房及中巴客车一辆可予以执行,遂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查封。5月27日,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所在地,经过两个小时执行,对该公司名下打包厢房完成查封。
在对涉案中巴客车查封扣押途中,发现该辆中巴车在第三人王某某家院中停放,当执行干警予以扣押时,王某某之妻以被执行人公司还欠其20万元餐费为由阻拦扣押。经查问,王某某与该公司的纠纷未经司法确认。对其详细释法后,其仍然阻挠执行。在警告无效后,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带离现场,最终将涉案中巴客车成功扣押。本次查封、扣押行动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