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农民周利和冯树坤贪心钱财,置法律不顾,策划实施了一起绑架案,企图勒索他人300万元。5月5日,辉县市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利和冯树坤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朱小花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悔恨地低下了头。
周利和冯树坤平时私交不错,都是游手好闲之人。2009年的一天,俩人了解到做生意的侯峰家境富裕,其14岁的儿子侯小江在县城一中学上初二。了解到这些信息后,两人便预谋绑架侯小江,以勒索赎金赚取大钱。于是,周利和冯树坤二人便对被害人侯小江放学时间、回家路线、绑架人质后的藏匿地点进行了踩点,同时还准备了面包车、胶带纸、绳子等作案工具。2009年10月20日19时许,周利和冯树坤驾驶周利借来的面包车,将放学回家的侯小江劫持至到辉县市百泉镇某村附近山坡上的一个小石屋内,强迫侯小江说出了父母的电话号码,由周利打电话向侯峰索要赎金300万元,然后他们将侯小江藏匿在石屋内离开。侯峰遂报警。10月22日上午,侯小江磨断绳索捆绑,从石屋里跑到公路上坐上回县城的公交车。周利和冯树坤见事情败露、300万无望就分头逃走。在此案中,另一被告人朱小花在明知周利涉嫌绑架的情况下,却为其提供了住宿和其他帮助其,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利和冯树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朱小花在明知被告人周利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藏匿场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绑架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利、冯树坤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树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