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人怀疑偷盗猪场饲料,心中不忿,便对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按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山江拘役四个月。
2009年5月30日,因郎利的猪场饲料被盗,被告人郭山江和牛某被郎利所怀疑,并被郎利询问情况,双方遂产生矛盾。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郭山江和牛某、郭东到本村郎利家,被告人郭山江等人对郎利、郎洪亮进行殴打,致郎利头面部皮肤裂伤属于轻伤,致郎洪亮头部、背部、右前臂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郭山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郎利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山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山江积极地实施犯罪,直接致伤被害人郎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山江在法院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人郎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