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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伤害他人 获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0-05-10 17:01:21


   2009年8月6日16时30分,被告人高新明因怀疑孙某某散发其表哥郭某某的小传单,到辉县市孟庄镇某水泥厂售后服务楼宿舍内,用拳头砸孙某某的鼻部,致孙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2009年9月5日,被告人高新明和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高新明一次性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新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高新明和被害人孙某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从轻判处其管制一年。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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