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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损人财物 判处有期八月刑

  发布时间:2010-05-10 17:04:07


    2009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因龙某某与李某某在电话中争吵,被告人龙小乐、崔小明伙同龙某某等人先后赶到辉县市中心路体育场对过,拦截李某某,持砍刀、棍棒对李某某殴打致身体多处轻伤,并砸坏李某某的东风牌小轿车玻璃造成经济损失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小乐、崔小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且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龙小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重新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小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崔小明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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