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隐瞒了事实真相,经协商无果,诉讼到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时玄想找一门面房开家手机销售店,经多方寻找,于2008年10月26日和开饭店的张磊达成了租赁协议,以35000元的价格租用张磊的饭店所在的房屋,但未约定租赁期限。双方交接后,时玄着手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却被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告知,房屋租赁即将到期,以后收回不再租赁。时玄去找张磊协商,要求退还租赁费,遭到拒绝,遂一纸诉状将张磊起诉到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磊饭店的房屋所有人为某物资有限公司,在张磊与时玄签订租赁合同前的10月6日,已向张磊发出书面通知,该房屋租赁将于2009年1月31日到期,以后收回不再租赁。张磊却以自己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向时玄隐瞒了该事实,且时玄开手机销售店不会只开短短的两三个月。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张磊隐瞒事实,构成欺诈,属于可撤销合同,遂依法撤销时玄和张磊签订的租赁协议,张磊退还时玄的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