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女孩牛某在玩耍时,不幸落入蓄水池溺亡。牛某父母将蓄水池所有人村委会和三个用水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辉县法院5月18日一审认定被告村委会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70%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446元。
女童家长
水池无防护设施诱发事故
2009年10月5日,9岁的牛某在玩耍时,不幸落入一深2.9米深的水池,溺水身亡。原告牛某某夫妇诉称,该水池是村委会于2003年底建成,现由汇生等三家使用。其女的溺亡是由于村委会和用水的三家管理不善,对蓄水池不加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而造成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村委会
蓄水池位于半山坡且已补偿了两原告
被告村委会则辩称,发生事故的蓄水池位于村外的半山坡上,建造水池服务村上冬枣基地,不存在盈利性质。原告女儿溺水身亡后,村委会出于同情心,一次性补偿了原告3000元,已解决到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用水人
用水交纳水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使用发生事故水池中的水,已向村委会交纳了水费,不是蓄水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应对原告女儿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村委会与家长责任三七开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作为蓄水池的所有人,对该水池负有安全维护、管理的义务,但村委会未对该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三用水人使用水池中的水,同时向村委会交纳水费,双方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关系,对该水池不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该水池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依法也不负有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女儿独自到远离村庄的危险场所,以致溺水身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法院认定被告村委会对事故承担30%责任,原告承担70%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