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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不买车辆交强险,所有人、使用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20 10:22:46


    基本案情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杨某为机动车所有人,被告张某为机动车使用人,被告张某驾驶杨某的机动车在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在向南转弯时,与原告崔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崔某受伤并且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三万多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并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其他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其作为该车辆的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与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应赔偿原告损失近7万元。同时,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还应赔偿原告损失近2万元。扣除张某已垫付的28000元,张某还应赔偿崔某6万余元。遂判决张某赔偿原告崔某6万余元,车主杨某赔偿原告崔某6.8万余元。

    法官点评

    车主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购买交强险之后才能上路行驶。如果未投保交强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受到行政等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和车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购买车辆保险,不要贪图便宜省小钱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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