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别人正常开车超过自己,便向别人索要惊吓费,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周晃以寻衅滋事罪被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9年6月,酒后驾车的被告人周晃以受害人王某和张某超车时逼自己的车为由,拦住王某的拉煤车不让走,并电话叫来朋友何某、葛某等人,向王某索要惊吓费5000元,并对王某和张某进行殴打。在两名受害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人强行将受害人的两辆拉煤车开到本村路边,又向王某索要钱,并再次殴打二人。在他人说和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晃接收王某支付的500元钱,才将王某和张某的车放行。经鉴定,王某损伤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周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晃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