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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如何进行主张?

发布时间:2023-02-13 08:40:58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职工张某某驾驶该车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张某某为工伤。原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张某某27.2万元后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主张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其承保的商业保险范围,仅对其承保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进行理赔。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商贸公司保险金7.8万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缴纳工伤保险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民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除可在投保的商业保险范围内申请理赔外,还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金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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