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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发布时间:2023-02-18 08:29:19


    买卖作为最常见的交易形式,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   作中,交易内容范围广,交易方式多样,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各有风险。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辉县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 45000 元而将其诉至辉县市法院,李如吉法官拿到案件后,认真研判案情,及时安排庭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现尚欠原告货款 45000 元,但辩称是因为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等相关材料,导致无法支付货款。庭审结束后,李法官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进行宣判时,李法官向被告详细阐述了为何未采纳其辩解意见的法律规定,并进行了法律释明。经过释法被告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在案件生效的第二天就将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对发票开具情况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仅是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买方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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