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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满16周岁,请对电动车说“不”

发布时间:2023-02-21 08:21:59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被告郭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且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双方协商无果遂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由于事发路段无有效监控视频,且双方陈述不一致,相关部门无法核准事实,故成因无法判定。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郭某未满16周岁,且在行使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考虑,我国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骑行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重法律教育、安全教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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