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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非法采矿构成犯罪受惩处

发布时间:2023-02-22 09:10:19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辉县市一山坡处违法盗采砂岩矿。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非法开采砂岩矿石5万余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退缴案款70余万元。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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