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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架起“官民和谐”桥梁

发布时间:2023-02-24 08:05:07


    辉县市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搭建好官民对话平台,让老百姓“告官能见官”,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2022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仅提升了被诉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更加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总则,应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结合该法第七章中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可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规定,不能出庭应是例外并且出现例外情况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以便确保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平正义不仅应当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应当体现在实质性化解争议,用“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定分止争的“助推器”作用,让行政审判构建起“官民和谐”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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