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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人民法院倾心调解

发布时间:2023-02-28 08:14:36


    基本案情

    一日,程某骑二轮电动车载其弟在路上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及其弟受伤、小型轿车损毁。经有关部门认定,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的轿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约向李某赔偿了车辆损失10万余元,并取得了被保险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将程某及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一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给李某车辆损失的70%。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未满16周岁,且程某及其弟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伤害需要治疗。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分别对双方开展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6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该案中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先行赔付后,便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若违规造成他人伤害,其法定代理人将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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