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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 文书生效继续释法 促成被告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23-03-02 17:07:45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在经历二审后,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21年10月,经人介绍,被告将自家房屋的土建、内外墙抹灰等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原、被告签订了农村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后原告带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价款 13万元。原告诉称,在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是原告违约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施工,且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重新找人进行施工,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为切实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给双方分析利弊得失。最终被告同意履行支付义务,并按照生效文书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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