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00元,有效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原告郭某将青石板销售给被告崔某某用于企业建设使用,货款共计18300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剩下的9300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承办人李如吉法官拿到案件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按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时提供了两张收据和一份录音作为证据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缺席审判,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李如吉法官前往新乡县调查核实原告所述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在综合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近年来,辉县市人民法院围绕建设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的目标,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拓展诉讼服务职能,积极创新服务举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多方面、多渠道来印证案件真实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个案的审理,切实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和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