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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起纠纷 法官释法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3-05-06 08:15:43


    基本案情

    被告小张给原告小郭装修商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商铺装修总价款为8万元。在装修过程中,因小郭想变更装修材料,小张要求增加总价款,双方又签订了书面《协议》,总价款变更为12.6万元,且必须按约定时间完工验收,工期每延迟一天,扣除工程款1千元。《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小张以该工程价格不合适为由,拒绝继续施工。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小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返还已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共计6万元,小张反诉要求小郭支付因为其定制装饰材料还需支付尾款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妥善化解矛盾,多次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向小郭支付违约金1万元,小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小张放弃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小张在《协议》签订的次日以价格不合适为由拒绝继续施工,已经构成违约。小郭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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