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后被人发现,在逃跑时持刀反抗,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三波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为了实现帮朋友搞一辆电动车的承诺,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出狱后不满一年的王三波“重操旧业”,到辉县市百泉镇某村再次盗窃了一辆比德文电动车。谁知刚刚将车弄到手便被人发现,在逃跑的途中被受害人的几名邻居追上。为了反抗,王三波便掏出了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追赶的群众程某左手划伤,后跳刀被其他二人夺过,自己也被追赶的群众扭送到了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