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在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时,对被告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 1000 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运营推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及支付方式。原告诉称,其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均予以拒绝且不支付工资,后原告无奈离职,现诉至辉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的工资。被告辩称,原告非被告公司员工,而是为被告进行运营推广的人员,双方签订有代运营服务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考勤表、员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非被告处员工。法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员工证明系伪造证据,该份证明上的签字并非员工本人所签。法官当即向被告释法,直接向其阐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提醒
参与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踩踏法律红线。